中国煤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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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煤炭企业税费问题的相关思考

  1993年之前,国家对煤炭行业一直采取低税率的税收政策。主要特点为流转税税率较低,企业总体税负较轻。据相关资料统计,煤炭企业总体税收负担按不含税收入计算为5.74%。而1994年税改后,受政策影响,煤炭企业的税负水平逐年增高,税收负担日趋沉重。据统计,目前煤炭企业负担的各类税费种类繁多,综合税费负担率达13%以上,为一般加工业和制造业的2至3倍。煤炭行业税费交织,设计不合理,有些项目重复征收。过高的税费负担严重制约着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

  一、煤炭企业税费过重的主要因素

  (一)煤炭行业税费名目繁多,税费交织,功能重合。针对煤炭资源,目前计征的税费项目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而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对同一目标征收两项税费,属于明显的税费重征。特别是目前的政策条件下,煤炭企业的资源取得方式已由政府无偿划拨改为市场化操作,企业支付巨额成本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在开采时通过资源税进行补偿,实际上已经履行了相关义务,却仍然需要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明显不尽合理。

  目前,在水土资源方面的地方性收费项目包括水土保持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及水利基金。其收费性质、收费目的和用途基本相同,属于重复收费项目,严重地加重了煤炭企业的负担。另外,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一方面对由于开采造成的土地塌陷,已按照规定标准和价值进行了付费补偿,另一方面,对于塌陷的可耕地,也已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复垦的形式进行补偿,政府再对煤炭企业征收水土保持费等费用,也不尽合理。

  (二)不合理收费现象大量存在。除了国家规定的各种税收之外,地方性收费项目也名目繁多、标准奇高。这些项目有些是依据法律文件征收,有的则是地方政府文件。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剧了企业的税费负担。

  (三)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合理。该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煤矿开采为井下作业的特殊行业,主要巷道包括开拓巷道、准备巷道和回采巷道,并以这些巷道为载体进行作业,构成整个煤矿的作业系统。煤矿采准巷道是伴随煤矿开采活动结束而消失的,与一般行业的构筑物有明显的不同,不构成固定资产,不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明显存在不合理现象。二是增值税抵扣政策没有充分考虑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费用支出特点,煤矿企业的特殊成本,例如采矿权价款、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环境治理费用等方面投入较大,约占煤炭企业完全成本的20%以上。这些煤炭企业开采必需的费用不能抵扣,加重了煤炭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二、降低煤炭企业税费负担的可行性措施

  (一)合理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建议明确煤炭企业抵扣“采准巷道及其附属设备与设施”的进项税额。对煤炭企业占成本较大的塌陷治理、青苗补偿、搬迁安置、资源购置及运输环节发生的费用,应按17%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以降低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

  (二)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杜绝随意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功能重复的不合理的地方性收费,同时杜绝地方政府随意性行为。建议取消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重复计征的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项目。

  (三)统筹煤炭企业税费改革,降低煤炭企业税费率。从政府层面来看,为保证煤炭行业稳定发展,税费调整政策应该先行。这是由于无论从市场调控角度,还是从经济平稳发展的现实需要角度,均应对减轻煤炭税负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行动。同时,鉴于历史、体制原因,涉及煤炭行业的地方性收费项目多、金额大,因此,建议国家对煤炭行业涉及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集中清理,对各项不合理收费,应调低费率或予以取消,对各项重复性收费项目应予以合并,从而使煤炭企业总体税负体现税费政策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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